2014年3月初,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了第一批民营银行的试点方案,共有10家企业获准参与设立5家民营银行,分别在天津、上海、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。这意味着,各方翘首以待的民营银行试点,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“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”之后正式落地。民营银行试点备受瞩目,它在以下两方面的创新值得关注。
一是业务模式创新。在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、利率市场化加速的大背景下,新生的民营银行如何在业务模式上进行创新,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,是非常重要的问题。差异化定位或许是其成功的关键。目前监管部门公布了4种试点模式:“小存小贷”是指限定存款上限,设定财富下限;“大存小贷”是指存款限定下限,贷款限定上限;“公存公贷”则只对法人不对个人;“特定区域存贷款”是限定了业务和区域范围。这些模式与现有的银行业务模式相比有较大不同,是有意识地引导民营银行进行差异化定位,以服务普通储户存款需要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为主要发展方向。这样既可以避免与大型银行正面交手,又能帮“缺钱”的小微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燃眉之急,真正起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作用。上述4种模式中,前3种模式的创新力度较大,特别是“小存小贷”和“大存小贷”均为网络银行的运营模式,其运行的平台以及业务操作流程与现有银行会有很大不同。网络银行一旦获批运营,普通公众有望足不出户进行银行开户;开户之后,办理转账汇款、支付、贷款等业务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,银行业务办理起来将更加方便快捷。同时,考虑到目前央行已经逐步放开存贷款利率管制,拉开了利率市场化新阶段的序幕,民营银行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和吸引力,可能会在限制范围内实现利率更有弹性地上下浮动,普通民众无论是存款还是贷款,都能够获得更多好处。
二是治理结构创新。尽管中国银行业在股权多元化方面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,但由于多方面原因,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仍有待优化。由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受限以及政府对银行经营的直接和间接控制,民营企业对银行业的投资虽在不断增加,但在银行经营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仍然非常有限。在这种情况下,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突出,不利于银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。
而在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中,股东能有效介入银行治理,按照自身意愿选择管理者并遵循市场化的激励机制,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内部人控制所导致的“委托—代理”问题。此外,在股东主导经营的情况下,银行会更多地因股东成本的直接增加而考虑资本损耗问题,固有的规模扩张冲动将会因此而有所缓解。
目前来看,在现有的试点方案中,监管部门在股权结构方面,可能会适度提高发起股东的持股比例,即允许突破现有单一股东不得超过10%、关联企业不得超过20%的上限。这意味着发起企业对银行的控制权会明显上升,在银行经营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会有所提高。这不仅有助于民营银行的发展,也可以通过其治理结构上的创新,带动银行业整体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。
就我国银行业的现状来看,发展民营银行的路径,除新发起设立银行以外,还可以考虑放松相关限制,允许民间资本在现有银行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,推动现有银行向民营化方向发展。比如说,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度优化银行股权结构,提高企业持股比例,同时提高银行治理的自主性,适度降低地方政府的干预和影响;村镇银行则应调整主发起银行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股权结构,适度提高企业持股比例,或者探索主发起银行退出机制,以提高村镇银行的民营化程度,等等。
民营银行的风险问题是普通储户关注的焦点。控制民营银行风险,保障储户和投资人利益,应加强监管,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。目前,试点政策要求民营银行在完善常规的风险管理制度之外,还需要制定剩余风险的承担制度,主要是以股东承诺和“生前遗嘱”的方式,来确认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风险承担责任以及相应的资金安排,等等。加大出资人的风险责任,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的国际通行做法。中国银监会曾表态,“如果民营资本发起的银行破产,要由发起人个人把储户的存款补上去,存款保险制度也会补偿一部分。在制度监控状态下尽力不让这样的情况发生。如果资不抵债,要找发起人股东,如果发起人股东破产,要找实际控制人”。其实,只要监管措施得当、风险防控制度健全,民营银行的存款风险并不一定比其他银行高,普通民众不必有太多顾虑。